
日前,怀集县林业局联合县公安局森林大队依法查处了一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案件,涉案人员为怀集县幸福街道共和村的全某。经调查,全某涉嫌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怀集县林业局随即立案调查,并将涉案的四只野生动物死体送至广东省动物学会进行鉴定。
经鉴定,涉案的四只野生动物死体中,三只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红耳鹎、一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喉歌鸲,总价值2400元。红喉歌鸲作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物种,其生存和繁衍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全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即“禁止猎捕、杀害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相关规定,怀集县林业局决定对全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其非法捕猎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喉歌鸲死体一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红耳鹎死体三只,并处以涉案动物总价值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2000元。
此次处罚旨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收购、宰杀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珍稀野生动物资源。任何非法猎捕、收购、宰杀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资料来源:怀集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