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枯水期到来,河道内出现较大面积浅滩,近日,在县城河道内有少数群众私自“开垦”,种植玉米、蔬菜、高秆作物、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河道行洪以及岸坡堤防安全造成影响。
日前,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中小河流堤防管理中心组织对县城三江口一片的滩地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
现在小编为大家
普及一下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河道边垦荒种地不仅侵占公共资源,而且容易导致泥土变得松动,易被雨水冲走,极易造成堤脚和堤岸水土流失、滑坡;且种植农作物施肥和农药残留产生的污染会破坏周边河道水生态和环境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私自垦种行为的,请立即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自行清除的,我县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清除,一切损失由种植人自行承担。即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养殖,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理。
谢剑兴 摄
县城三江六岸是我县一张靓丽的风景名片,更是市民群众休闲散步的好去处。我们呼吁全体市民自觉遵守水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共同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坚决抵制河道内违规开垦种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