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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时清理怀集县城区(建成区)内废弃汽车的公告
2023-10-20 15:08:08 | 来源:怀集县融媒体中心

各位车辆所有人(支配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05号)精神和省、市、县关于废弃汽车专项治理方案要求,2023年11月底前要完成县城区(建成区)内停放的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车辆清理工作,维护市容环境,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初步摸排,现将《怀集县疑似废弃汽车名单(首批)》进行公示,请车辆所有人(支配人)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自行清理(即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

对《怀集县疑似废弃汽车名单(首批)》车辆以及在摸排工作中未被发现的废弃汽车,车辆所有人(支配人)必须于10月底前自行清理完毕。

二、分类处置(2023年11月1日至11月23日)

对车辆所有人(支配人)未按时间要求完成清理的废弃车辆,我县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一)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车辆,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根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

(二)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

(三)对停车场、市政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废弃车辆,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指导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引导所有人(支配人)自行清理和依法处置。

(四)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由公安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支配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支配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支配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

(五)对无法确认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支配人)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六)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

附件:

1、怀集县疑似废弃汽车名单(首批),扫码可以进行查看

图片

2、怀集县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名单(仅供参考),扫码可以进行查看

图片


资料来源: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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