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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对燃气非法经营说不!县城管局凌晨“亮剑” 查获一批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
2023-05-16 14:47:17 | 来源:县城管局

近期,怀集县城管局持续排查燃气经营单位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燃气运输、储存等燃气违法行为。5月12日凌晨1时,联合县下帅乡派出所查获一个涉嫌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黑点。经现场清点,依法暂扣44个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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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凌晨,县城管局公用事业股工作人员和执法大队联同下帅壮族瑶族乡派出所民警来到下帅乡马屋村,执法人员发现线索中的小型货车停在马屋村某村民家中,随即展开蹲点布控,依法强制打开货箱,发现大量液化石油气钢瓶存积在车上。执法人员在专业人员的配合下,将液化石油气钢瓶逐个卸载,详细进行物品保存和证据登记。经清点,现场共查获43个15公斤重气瓶、1个空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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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暂扣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均转移至怀集县东城石油气储配站保存,怀集县城管局已对当事人进行笔录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记者了解到,近期怀集县城管局持续开展城镇燃气专项检查和整治行动,严格遵循“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的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原则,紧盯城镇燃气安全运行各个重点部位,严格监管和检查执法,由燃气安全工作小组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反复“回头核查”整改落实情况,做到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同时,依法严惩燃气违法行为,坚决杜绝燃气行业安全事故。


“黑气”是埋藏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定时炸弹”。下一步,怀集县城管局将会持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不定期对辖区内燃气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和打击,消除安全隐患。

广大市民群众如发现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请及时向怀集县城管局举报,电话:0758-5566666。



普法小课堂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01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02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03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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