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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于补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尊敬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用水户:
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文件精神,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缓缴(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不收取违约金。其中缓缴明细为水资源费:0.2元/吨;污水处理费:1.2元/吨。现缓缴期已满,我公司将在2023年2月5日起对2022年10月、11月、12月缓缴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通过2023年2月、3月、4月进行逐月补缴,补缴方式为:2023年2月份应收费用+2022年10月份缓缴费用=2023年2月份合计应收费用,以此类推。如有疑问,请致电0758-5522484或0758-553381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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