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某和陆某是夫妻,陈某经常在外面跑生意。2019年2月,陈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老张借款40万元,老张通过银行转账给陈某,陈某出具了借据、收据各一份,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清。陈某收到借款40万元的当日,向妻子陆某转账3万元。2019年6月,因多次催讨未果,老张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陆某共同偿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然而陆某却认为,陈某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解读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债共签”原则。该原则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这样规定,既能够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在债务形成时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极大程度地避免了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本案中,借期一个月,金额40万元的借款虽然发生在陈某、陆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显然已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老张也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出自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同时,陈某在借款当日即向陆某转账3万元,陆某对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因此,该笔3万元转账应当视为陆某以自己的行为追认这部分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只需对这部分借款和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剩余部分是丈夫个人债务,由其独自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