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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2023年度肇庆市城乡居民医保10月1日起开始缴费!
2022-09-28 09:29:06 | 来源:肇庆医疗保障

重要通知!重要通知!

2023年度肇庆市城乡居民医保于

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征缴!

每人每年350元

详细政策请看以下内容

↓↓


一、缴费时间和标准

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
缴费时间为
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

二、缴费方式

您可以利用“粤省事”“粤税通”小程序、支付宝搜“城乡居民缴费”服务、“肇庆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以及粤智助政府服务一体机等线上渠道缴费,也可到邮储、农商行等柜台或税务大厅前台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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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省事小程序


方式一:微信打开“粤省事”小程序→“服务”→“医保”→个人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医保费清缴”→选择“险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选择“缴费类型”(“本人缴费”或“代他人缴费”) →输入“户籍信息”的姓名、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缴费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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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通小程序


方式二:微信打开“粤税通”小程序→(选择“肇庆市”)→登录验证→“城乡居民社保” →“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 →选择“险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选择“缴费类型”(“本人缴费”或“代他人缴费”)→输入“户籍信息”的姓名、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缴费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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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平台

(具体操作流程和指引后续将推出)


方式三:在支付宝搜索“城乡居民缴费”,点击进入选择“城乡居民保险清缴”,可选“本人缴费”、“家庭缴费”、“代他人缴费”、“代其他家庭缴费”选项,按提示操作。



三、参保对象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非从业居民(含港澳台人员);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学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三)新生儿参保。当年度出生的本市户籍宝宝在出生6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出生到参保前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但如果在出生6个月后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次月起方可享受待遇。另外,如新生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期间跨两个居民医保年度的,可缴纳两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中途参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居住证或学生学籍,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持相应材料到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1、新出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其中新生儿出生 6个月内死亡无法办理户籍的,可凭死亡医学资料在父亲或母亲户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2、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

3、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

4、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

5、当年刑满释放人员;

6、当年退役士兵;

7、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体,以及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人群。



四、待遇享受

(一)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普通门诊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2022年11月1日起调整为230元。

选点要求:参保人可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之中选定1家作为普通门诊定点,且1年内不予变更,确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的,可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拟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或变更的次日开始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推行通过“粤医保”小程序等网上办理方式进行变更。每年10-12月,参保人可申请变更下一年度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选择变更的,默认原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下一年度定点单位。已办理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备案的参保人,可在当地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三)特门待遇。目前我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的病种56种,统筹基金每季度(或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实行当季度(或年度)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四)住院待遇。

1、基本医保:市内就医,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分别为400元/次、800元/次、1200元/次。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如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为22万元。

治疗恶性肿瘤(限放疗、化疗、内分泌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免疫治疗或手术治疗)、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限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支付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符合上述2种(含2种)情形以上的,支付比例不累计提高。

居民医保参保人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阴式分娩限额支付1200元。属于剖宫产、多胞胎产及分娩期间合并治疗妊娠并发症或自身疾病的,按住院待遇有关规定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参保人年度累计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7万元以上部分予以一定比例报销,报销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同时,对困难群体实行政策倾斜。

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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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支付限额:2022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为22万元,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为40万元,合计为62万元。(2023年起付线与最高支付限额按有关政策再行确定)

(五)异地就医。市外转诊或自主选择市外就医的起付标准为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的120%。

按规定转诊到指定转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降低10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异地自主选择就医),报销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降低30个百分点;参保人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急诊抢救除外),不予报销。

参保人可以选择“粤省事”“粤医保”小程序和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进行异地就医备案。

按规定已办理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急诊人员,在备案城市(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合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核报。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按规定转诊或不按规定转诊到备案城市以外的城市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含回到本市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回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各项规定或医疗保险待遇如有调整

即以最新文件为准,

因各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操作略有不同,

请以各地规定为准。

如您对医保政策及相关业务办理有疑问,可以拨打对应参保地经办机构电话详细咨询。(工作日接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12点,下午2点半-5点半)


市医保中心(市直) 0758-2108809 

端州区 2227290、2261373  

鼎湖区 2699279、6629804、6629805 

高要区 8352005(城乡)8351187(职工) 

四会市 3395611、3395228 (城乡)

3118760、3118762(职工)

广宁县 8669892(城乡)8638339(职工)  

德庆县 7763705(城乡)7768333(职工)

7863888、7796328 

封开县 6668612(城乡)6687572(职工) 

怀集县 5568991  

高新区 310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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