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的通告
怀集是全国多雷暴地区之一,雷电灾害防御责任重大。当前,我县即将进入雷电多发季节,为确保雷电防护装置完善有效,降低因雷击引发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概率,为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落实各单位防雷减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肇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怀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集县贯彻落实〈肇庆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开展我县2025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通告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生产工作
雷电灾害防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是雷电灾害防御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规定,及时委托信誉良好且具有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测,组织做好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二、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安全性能定期检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下列单位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本单位(企业)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1.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石油化工、燃气、氢气、氧气、炸药、弹药、烟花爆竹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
2.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体育 (娱乐)场馆、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矿区、住宅小区、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单位。
3.电力(风电、光伏、水电等)、燃气、供水、通信、广电、轨道交通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4.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展览馆及雷击易损毁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6.各类企业办公、工厂生产、畜牧养殖(含养猪场、养牛场等)等生产生活场所。
7.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我县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各检测单位应落实管理要求,如实在“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监管信息共享系统”登记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报告应当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获取检测标识(二维码)方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查询与监督。
四、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在防御雷电灾害的行政许可、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应当查验相关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是否具有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检测标识。怀集县气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督查,并组织开展防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检测方法不正确的、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者不足以支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的;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
3.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4.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凡因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国家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有关单位可在广东省气象主管机构官方网站上查询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名单,若有疑问可向怀集县气象局咨询。怀集县气象局咨询举报电话:0758-5537361。
特此通告。
广东省怀集县气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