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怀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燕城广场开展“文明养宠”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群众文明养宠意识,营造整洁、安全、和谐的环境。
活动现场,志愿者通过现场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对文明养宠的相关法律条例知识进行讲解,呼吁群众规范养宠物,如携宠出门时注意拴绳、自行清理宠物粪便、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等。引导群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养宠”愉悦自我的同时,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或造成他人人身危害,树立文明养宠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养犬文明行为规范:
(一)携犬只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以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等方式对其进行约束,并注意避让他人。
(二)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三)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共同引领文明“养宠”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