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律师,你好,我们村委其实一直以来都有一件烦心事难以解决,你可不可以帮我们分析分析?”
这是连麦镇石坑村法律顾问陈学豪律师在石坑村进行坐班服务的时候收到的干部求助。
原来,早在2020年10月15日,连麦镇石坑村坑尾经济合作社与罗某就连麦镇石坑村坑尾自然村雨污分流、硬底化、污水处理池、垃圾处理池等工程事宜订立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总计1011232.83元。该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就雨污分流工程、硬底化工程、污水处理池及垃圾处理池三个工程分别签订了具体的施工合同,以上合同均约定工期为2020年10月15日开工,2020年12月31日竣工,施工工期77天。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罗某提出,双方又于2022年6月2日协商一致解除硬底化工程的《工程施工合同》,由连麦镇石坑村坑尾经济合作社与某公司就硬底化工程签订新的《工程施工合同》,但该施工合同未对施工工期进行具体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施工方一直怠于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拖延施工进程,延误工期,导致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经连麦镇石坑村民委员会及连麦镇石坑村坑尾经济合作社多次协商和催促,仍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令村委筹备的工程项目迟迟未能完成,严重损害了连麦镇石坑村坑尾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获悉此事,陈学豪律师马上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结合石坑村民委员会以及石坑村坑尾经济合作社的陈述及材料,与反映的村干部对本次合同纠纷进行了分析。他指出,连麦镇石坑村坑尾经济合作社与罗某、某公司分别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罗某与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恶意拖延工程进度,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连麦镇石坑村坑尾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大家共同商议制定了先发函催告,再解除合同,然后诉讼或调解处理纠纷的方案。
在驻村法律顾问陈学豪律师的协调及帮助下,罗某与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此事得以完满解决。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维护基层和谐稳定、补齐基层法治工作短板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下一步,我县将继续抓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引导广大村居法律顾问端正服务态度,优化服务质量,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基层法治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